为进一步规范档案馆用印工作,根据理工校办字〔2024〕8号“校长办公室关于启用江西理工大学档案馆(校史馆、博物馆)等3枚印章的通知”,自2024年7月2日起,启用“江西理工大学档案馆(校史馆、博物馆)”、“江西理工大学档案证明专用章(1)”、“江西理工大学档案证明专用章(2)”(以下简称档案证明专用章)等3枚印章。档案证明专用章用于加盖馆藏档案材料复印件及依据馆藏档案信息出具的证明材料,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7号令)规定,加盖上述印章的档案材料,具有与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特此通知!
江西理工大学档案馆(校史馆、博物馆)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