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保密管理工作,确保涉密档案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遵守国家关于档案和知识产权的保密规定,定期进行各类档案的保密、保管和档案的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确保档案的机密安全。
第三条 档案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不准摘抄、传播密级档案内容,不准私自复印档案材料。
第四条 凡涉及档案机密的人员一律不准在家庭、子女和无关人员面前谈论档案机密内容,不得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和私人通信中泄露档案机密。档案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保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五条 经批准查阅的档案,除特殊情况外,一律在阅档室内查阅。利用者对所借阅档案文件、技术图纸、照片、实物等必须妥善保管,及时归还,不得转借他人,不得携带出差、探亲访友、出入公共场所。查阅、摘抄、复印密级档案时,必须经过请示,履行审批手续,并妥善保管好复印的档案资料,使用完毕后收回销毁。
第六条 档案如发现有丢失或泄密情况,必须及时上报,立即追查, 严肃处理。
第七条 档案人员调动工作前,必须将所管档案资料逐卷(件)点交清楚,双方在交接文据上签字盖章,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离职。
第八条 档案库房禁止其他无关人员进入,密级档案单独保管。
第九条 档案信息上网,必须遵守保密规则,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严防泄露。
第十条 对保管期已满,且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文件要按规定销毁,不得以废纸出售。
第十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十防”方针,建立库房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库房,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领导报告。档案工作人员每天工作完毕后,及时把取出的档案放回档案柜内,不得随意堆放。下班前要履行检查制度,切断电源、水源,关好门窗,保证安全。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